
廣州中院邀教育界人士商討如何防范校園傷害; 論壇上有教育人士透露:不少學校怕惹麻煩壓縮課外活動
近年來,在廣州乃至全國,一直被視為安全成長的校園場所,屢屢爆出傷亡事件,讓人揪心,也牽扯出諸多社會矛盾。如何守護校園安全?昨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簡稱“廣州中院”)牽頭召集各界人士進行研討,多位校長期待校園安保能納入統一管理。而一些傷亡糾紛因缺乏處理機制,責任爭議大,讓學校感覺后怕,從而壓縮“危險”活動。對此,廣州市教育局黨委委員、主任督學華山鷹不由感慨,小時候那些美好的春游活動,被“安全”擋在了門外。
期待校園安保
納入統一管理
“進去旁若無人。”昨日,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校園傷害案件處理暨預防機制構建論壇”上,廣州市綜治辦副主任程秀忠對廣州某學校進行了不點名批評。他說,公安部門每半年都會對廣州的學校進行暗訪,東風東小學、執信中學,包括僑外,都曾上過通報名單。
程秀忠說,如今校園方面存在很多隱患和漏洞,而越秀區學校最多,但是安保力量卻是最弱的。而蘿崗區,算得上一個表現比較好的區域,因為所有的保安都是由公安部門指定,錢是由公安部門掏,建議各區可學習參考。
來自幼兒園的代表洪慧麗則表示,他們的小區幼兒園安排了多名保安值班,但還是會發現物管公司對保安培訓力度不夠,素質有待提高。
現場有代表表示,學校保安不在編,臨時人員到手工資就2000元,根本留不住高素質的年輕人,期待保安能夠實現由區里統一配備。
建議家長進入學校
保安盡量跟著去
盡管校園外第三人造成的比例不大。但一旦有人闖入肇事,造成的惡性后果卻難以想象,安保問題成為現場熱門話題。
“我們有三個校區,每個校區有8名保安,但是壞人想進去還是很容易。”天河區龍口西小學校長尚國銀坦言,雖然自己學校一直都安全運轉,但對校園安全還是非常堪憂。
天河區東圃小學校長謝小廷說,一次校園傷害就可以抹去學校的成績。為此,他們的學校得到家長支持,在校園周邊劃出一個空間,外人進入需要登記,而且登記進入前還得跟老師取得聯系。 “最擔心的那個人是家長,但突然有一天精神不正常,這一點我比較擔心。我認為即使認識這個家長,保安還是應當跟著一起進去。光有紙質保證是不行的。”謝小廷如此建議。
“一個校園傷害事故可能導致一年都不能安寧”
校園傷害事故難處理,廣州中院呼吁建立起一套防御處理機制體系
除了來自校園外人的傷害,校園內部安全問題,同樣是一個讓人感到頭疼的問題。
“這些年中小學的校長對此問題都很焦慮,大家都很重視校園安全,重視春游、秋游的安全,包括食品安全。大家維權意識比較強烈,但是一個校園傷害事故可能導致一個學期甚至是一年的時間都不能安寧。”尚國銀說,現在確確實實很多學校為了避免一些傷害事故,減少了很多課外活動,因為大家都很擔心。
“作為家長和老師,我們都希望學生們多參加這些活動。”市13中團委代表也表達了他的無奈,因為意外事故經常發生,籃球賽、羽毛球賽已從一個學期搞一次變成一年搞一次,而且不能按正常的時間來,籃球賽每次15分鐘,每次只打兩個半場。
對此,華山鷹也頗有感觸,他說,一旦出現一例難纏個案,整個學校就會長時間被困擾。在這種情況下,校長們為了少惹麻煩,盡量減少春游、踏青等戶外活動,在體育課中,盡量減少一些冒險性、對抗性比較強的活動。
“跳鞍馬等都沒有搞了……體育中比較劇烈的長跑等,都逐漸沒有,或減少了。”華山鷹說,小時候出游的那些美好回憶跟隨一輩子,現在也沒有了,學校為了少擔責任,寧愿早點放學。
“星期一升旗,校長講話拖長了,暈倒一小片學生,這與學校減少了有些活動分不開。”華山鷹說,其實這很大程度上剝奪了孩子的權利,這不利于學生的發展。因此,他呼吁對待校園傷害事故,首要還是希望學生、家長、學校三方理性客觀對待。
現場有家長稱,如今學校有時候確實為了安全考慮,出現本末倒置現象,學校簡直成了保姆。
“伴隨著學校、教育主管部門、家長及至司法機關之間一次又一次無奈的糾纏或對決或者爭訟,這些對決中永遠沒有贏家。”廣州中院副院長向金華說。
中院的課題調研組針對內外傷害的各個環節,希望從立法到具體當事人,通過社會各界努力,建立起一套防御處理機制體系,真正打造健康安全的校園環境。
校園安全防范建議
1 事故防范
1.校園設施要合規,做到校門口360度視頻監控,校內監控覆蓋制度。
2.校車的日常監管要到位,不得違規超載,采取交通標準化建設。
3.寄宿學校應當配備專人負責安全檢查。
4.校方保障學校安全經費,層層建立學校安全管理領導責任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和隱患排查機制。
5.加強法制教育與宣傳,樹立生命與安全至上的觀念。開展好老師、學生安全教育。
6.學校實行學生定期健康檢查制度,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特別關注和照顧。
2 事故處理
1.從立法上建立和完善快速有效的事故處理程序,建立校方與學生調解解決制度,發揮家長或家長委員會在調解中的作用。
2.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后,學校必須妥善及時救助受傷學生。
3.一旦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要通過各種聯系方式,快速地通知家長。
4.學校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教育行政部門要承擔起指導、協助的責任。
5.學校和家長盡快進行協商,在調解人員的見證下調解。調解不成,雙方可提起訴訟。
6.建立校方強制責任險制度,提倡建立學生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7.建立未成年學生人身傷害專項補償基金制度,建立校園傷害公益基金。
8.建立司法救助機制和第三方調解機制,防止校鬧。
哪些情況校方可以免責?
1.校方已禁止或告誡了,受害人事先知道危險,還執意進行而受傷。
2.校方依法執行必要的職務,由此所導致的校園傷害。
3.校方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所導致的校園傷害。
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所導致的校園傷害。
5.未成年學生自身有過錯。
校園傷害案件分析
案件逐年攀升 大多選擇“私了”
據不完全統計,廣州市天河區19萬多師生,2011年—2013年分別發生校園傷害事故564起、729起、1069起。雖然事故發生越來越頻繁,造成損失越來越大,但提起訴訟案件很少。三年提起訴訟的案件分別為5起、3起、3起。花都區2012年9月到2014年6月發生校園傷害事故900多起,但提起訴訟案件僅4起。大多數校園傷害案件都選擇“私了”。
校園傷害大半發生于嬉戲打鬧間
廣州中院經調查統計,發現學生之間嬉戲打鬧造成的校園傷害,約占65%,約18%是學校設施缺陷引起的,還有約10%是因為安全教育不到位。
值得注意的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傷害占校園傷害的比例還是比較小的,以天河區為例,2013年的1069起校園事故中,這部分僅占5%。
從事發時間看,約占49%發生在學生課間活動期間。有19%發生在上體育課中。事發后未及時通知家長或及時送醫院的,約占21%。
“案結事不了”情況普遍存在
廣州中院統計,從2013年至2014年5月,廣州中院受理二審的校園傷害案件共15件,其中判決學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2件、承擔主要責任3件、承擔次要責任4件、不承擔責任4件、調解或撤訴2件。
廣州中院總結,當前在校學生獨生子女較多,父母往往存在對自己子女寬,對別人孩子嚴的心態,對事故發生在心理上難以接受,無法接受自己孩子承擔責任。家長有時并不相信法律與法院,對簡單案件反復申訴,甚至出現法院終審判決后再找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鬧訪的情形,案件處理難度大,“案結事不了”的情況普遍存在。
典型案例
1、學生拍打課室門 玻璃破碎飛入眼
法院判決:設施不過關,學校要承擔事故70%責任
某日上午預備鈴響,小張和小吳兩名同學進入課室后,為了不讓小魚從前門進入課室,共同將課室前門關上。小魚為了進入,雙手用力拍擊課室門。
由于課室門所用材料是普通玻璃和鋁合金構造的玻璃門,結果玻璃被擊碎,飛濺的碎玻璃正好擊中站在玻璃門后面小張的右眼,造成小張右眼出血受傷,小魚手部也受到傷害。
法院判決:中學作為教育機構,應當熟悉未成年人的生性活潑愛動,自我約束能力薄弱的特點,進而加強此方面的教育和管理,尤其是對教學設施應當負有安全保障和維護義務,以消除安全隱患。
此案中,學校安裝的玻璃未達我國行業標準,有明顯不安全因素,應負主要責任。小魚用手拍擊有安全隱患的課室門,造成玻璃破碎,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小張、小吳亦存在過錯。對此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故判決確定小張和小吳各承擔事故的5%責任,小魚承擔事故的20%責任,學校承擔事故的70%責任。
關鍵提醒:學校的教學、生活設施質量不合格,應承責。承責比例,取決于學校的過錯程度。
2、兩小學生跑到“禁地”玩雙杠出事
法院判決:學校疏于保護,應承擔60%的賠償責任
葉葉與周周是小學同學。一日下午,兩個小朋友在學校午休后經老師許可上廁所,然后跑到學校的快樂體育場。這場地是“禁地”,沒有老師帶領不可以來玩。兩個小朋友站到雙杠上玩了起來。后來有老師叫喚,周周從雙杠上下來時跌倒,壓在葉葉的大腿上,葉葉于是 “左股骨干骨折”。
法院判決:據民法通則規定,不滿十周歲的兒童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外界侵擾的抵抗能力和自制能力以及對事物的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薄弱。學校對于這一年齡段的學生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依法應給予特殊保護。該場地雖然已經列明是“禁地”,但場地卻是開放形式,且沒有老師看管。因此,法院判決學校承擔60%的賠償責任,周周承擔30%的賠償責任,葉葉自行承擔10%的責任。
關鍵提醒:十歲以下學生的校園傷害案,學校應盡更多的教育管理保護義務,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3、上課玩“搖搖蟲”摔倒造成十級傷殘
法院判決:校方對傷害存在過錯,須負全責
小葉是小學三年級學生。某日上午,小葉在學校操場運動時,因使用游樂設施“搖搖蟲”不慎摔倒受傷。學校即送小葉至醫院治療,并通知了其家長。但事后傷情經鑒定小葉為十級傷殘。
法院判決:小葉在小學學習期間使用游樂設施時受傷,學校未提供證據證實教育學生安全使用游樂設施,未及時發現小葉不當使用游樂設施并予以制止,防止損害后果的發生。學校也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其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推定其對小葉的損害存在過錯,承擔賠償責任。故判小學負全責。
關鍵提醒:學校未盡教育管理職責或處置不當,要負全責。
4、中學生課后打球 被同伴傷到眼睛
法院判決:放學后受傷與管理行為無關,學校免責
下午5時多放學后,小潘和小麥等同學在學校操場打籃球,在拼搶過程中因小麥的動作激烈,導致小潘眼睛受傷。小潘經鑒定為9級傷殘。
法院判決:小潘在打籃球的過程中被小麥的技術動作所傷,小麥應對小潘受傷承擔70%的賠償責任。因籃球運動本身是有一定危險性的對抗運動,參加此項運動,即屬自冒風險的行為,故小潘也應對其受傷情況承擔30%的責任。小潘在放學時間打球,其受傷與學校的管理行為無關,不應要求該學校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