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消息,31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提出,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民辦學校舉辦者依學校章程規定權限和程序參與辦學和管理。
相關閱讀:人大常委會擬修法規定: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得進入義務教育領域
營利性民辦學校想進入義務教育領域,或將受到限制。10月31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三審的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這一規定是在草案二審稿“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規定基礎上增加的。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用地優惠與公辦學校相同
2015年12月,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二審。
澎湃新聞注意到,相比草案二審稿,草案三審稿對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用地政策作出了調整。
草案二審稿規定:“新建、擴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建設的有關規定以土地劃撥等方式給予優惠。”
草案三審稿則修改為,新建、擴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政府應當按照與公辦學校同等原則,以劃撥等方式給予用地優惠。而新建、擴建營利性民辦學校,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供給土地。
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給予過渡性規定
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是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法的重要內容之一。
2015年8月,草案首次提請審議時即規定,民辦學校可以自主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的管理方式,由省政府決定;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由學校自主決定。
不過,這一分類管理改革會帶來這樣一個問題:一旦修法審議并通過,之前已設立的民辦學校如何過渡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的民辦學校?
草案二審稿規定,對本決定實施前設立的民辦學校,在本決定施行后三年內根據本決定作出調整的,經出資人申請,可以從學校財務清算后的結余或者剩余財產中對出資人給予一次性合理補償。補償應當考慮出資人原始出資、辦學效益和合理回報等因素。
草案三審稿在二審稿的基礎上規定:“本決定公布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根據依照本決定修改后的學校章程繼續辦學,終止時,民辦學校的財產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清償后有剩余的,根據出資者的申請,綜合考慮在本決定施行前的出資、取得合理回報的情況以及辦學效益等因素,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其余財產繼續用于非營利性學校辦學;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明確財產權屬,并繳納相關稅費,重新登記,繼續辦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