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布《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對適用刑法的部分罪名進行了補充或修改,其中新增了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這標志著今后國家考試作弊行為正式列入刑事犯罪。
考 試作弊是一個老生重談的話題,也是一個難以治愈的頑疾。近年來,隨著國家各類考試的增多,考試作弊現象層出不窮,愈演愈烈,出現作弊現象普遍化、作弊主體 多元化、作弊手段現代化、作弊團體職業化的趨勢。從場所來看,考試作弊已經從學校蔓延至社會;從作弊群體來看,已經從在校學生蔓延至社會成人;從疆域來 看,作弊已經從國內蔓延至國外。前不久,美國檢方對15名中國學生提起訴訟,指控他們在美國大學入學考試(SAT)、GRE和托福等考試中采用欺詐手段, 一人已經被逮捕。
近 年來,雖然加大了對考試作弊行為的懲處,但是收效甚微。按照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規定,在校生做“槍手”,將被所在學校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 籍;其他人員做“槍手”,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找人替考者考試成績作廢,1到3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其違 法成本非常低。由于刑法沒有相關條款,僅對當事人作行政處罰,對于嚴重的作弊行為處罰力度不大, 對幕后組織者和策劃者鮮有涉及,達不到應有的威懾效果。
在 此背景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明確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 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新增代替考試罪等3項關于作弊方面的罪名,無疑是我國考試立法的一大進步,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解決了以 往刑法中沒有專門適用的法條,司法實踐中具體案情與罪名契合度不高的難題。此舉對于治愈考試作弊頑疾無異于一針強心劑,將有力遏制我國考試作弊頻發、多 發、高發的態勢,也彰顯了依法治國、依法治教的決心。事實上,許多發達國家,對于考試作弊也是從嚴懲處。譬如,在韓國,學生考試作弊有可能被判處最高7年 的有期徒刑;在美國,托福考試中作弊會面臨最高5年監禁和25萬美元罰款的處罰。
在為“考試作弊入刑”點贊的同時,我們也要看到,考試作弊風氣盛行,不是偶然的,而是由于社會轉型時期市場秩序失序、社會規范失范、人們心理失衡、道德淪喪、信仰缺失,由此導致許多人為了一己私利不惜踐踏規則鋌而走險。
美 國當代著名法學家伯爾曼曾言:“沒有信仰的法律將退化成為僵死的教條,而沒有法律的信仰將蛻變成為狂信”。在推進依法治國的過程中,道德建設是基礎,法治 和德治兩手都要抓。法律與道德猶如車之兩輪,鳥之雙翼,在治理考試作弊時,也需要法律和道德協同發力,打出“組合拳”,重視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大力弘揚 誠信文化,提倡誠信考試,建立個人信用信息體系,營造一種“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社會輿論環境,引導人們把對誠信考試的認識轉化為自覺遵循的道德規范和 行為準則。
同 時,要依法對不合理的考試制度進行清理。實踐證明,凡是大面積長期存在、普遍得不到解決的問題,一定在體制機制上存在弊端。考試作弊現象之所以廣泛存在, 難以根治,有一個重要原因即我國現行教育考試評價體系存在問題。在應試教育的影響下,分數成為評價學生優劣的唯一標準,社會各界的利益都捆綁在考試上。例 如,久為詬病的職稱英語是目前參與人群最多的職業資格考試之一,但其根本無法提升考試者的應用能力,與大多數崗位的實際工作要求也關系不大,然而該考試又 與在職人員職稱晉升、工資評定掛鉤,這就逼迫許多考試者只好作弊。對此,應全面清理不合理、不合規、低標準的低水平職業資格認證,系統改革我國教育評價體 系,使用面試、口試、行為測試、成長記錄等多種考察方式,變一次考試為過程考試,變一張試卷評價為綜合素質評價,使考試回歸教育本位。
(人民網-教育頻道 系全國政協委員、民進上海市委副主委、上海市教科院副院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