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留言提問“責令停止辦學”是否屬于行政處罰種類?。對此,教育部政策法規司作出答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中規定的“責令停止辦學”屬于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
問題:《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責令停止辦學”是否屬于行政處罰種類?(留言時間:2021-10-27)
答復:《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中規定的“責令停止辦學”屬于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政策法規司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