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霸凌,不如“防”霸凌!
防治校園欺凌,
遼寧在行動!
日前,遼寧省司法廳就《遼寧省校園欺凌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目的是加強教育預防、依法懲戒和綜合治理,切實防治校園欺凌的發生。
近年來,
少數地方學生之間的欺凌和
暴力事件時有發生,
個別案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
極大損害了當事學生的身心健康,
造成了極為不良的社會影響。
為此,
《草案》明確提出綜合發力治理校園欺凌的思路,要求各部門聯合做好校園欺凌防治相關工作。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對學生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網絡欺凌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通過網絡等方式擴散、傳播校園欺凌事件的具體情節,不得披露學生的姓名、住所、照片等信息。
校園欺凌發生在校園之內,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需要承擔首要責任。
《草案》要求教育行政部門將校園欺凌防治作為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和文明校園、平安校園建設的重要內容,開展預防校園欺凌的教育和培訓,并建立學生心理健康監測、評估、預警和干預機制,配備或者聘請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輔導人員,預防和及時發現因心理或者行為異常導致的校園欺凌。《草案》更要求學校應建立健全預防校園欺凌工作機制,設立并公布學生求助電話和聯系人,建立師生聯系、同學互助、緊急救助等學生尋求幫助的維權渠道,支持和引導被欺凌的學生向學校求助。
有效制止校園欺凌,勢必要求對欺凌同學且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部分學生嚴加懲處,直至依法依規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明確,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教唆、縱容、包庇或者放任學生實施校園欺凌。對校園欺凌情節嚴重,或者經多次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的紀律處分。對高中階段學生,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教育行政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校園欺凌防治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此給“問題學生”以警醒,給失責者以震動。
來源:遼沈晚報(lswbwx)綜合遼寧日報·北國客戶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