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也認為美國FAA辦事效率低下、機構臃腫,幾次嘗試改革都一團糟,那么,您跟許多人的觀點一致,包括我在內。但是,將一個國家的空域控制權交由一家私有企業會是一個好的解決辦法么?空中交通就會更安全么?安全問題我姑且暫不談論。
這樣會使空管體系更現代化、更有效么?在某些領域,“私營化”的確是一個可以解決很多政府面臨的問題的靈丹妙藥。但是,大型企業也會跟政務部門一樣效率低下,在現代化進程中拖沓前行。我曾在這樣的企業工作多年,包括一些航空公司,很多已經不復存在了。他們破產的原因至少有一部分是由于管理不善而不具備競爭力,更別說提高工作效率或者實現現代化運營。但是,沒有必要在這一點上挑這些航空公司的刺。在大多數情況下,細節決定成敗。
那么,關于空管私有化議案的細節又是哪些呢?2016年航空創新、改革和再授權法案(AIRR 2016)提議一家非營利性企業來運行空管體系。這個企業需要有CEO和董事會,而董事會是被選舉出來的。
我們來看一下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初始的人員組成:
1. 交通部部長,代表美國聯邦政府;
2. 被選定的個人:
a 由代表主流航空公司的主要組織選定的個人;
b 由代表通用航空的非商業所有權人和娛樂性運營商的主要組織選定的個人;(似乎就是AOPA)
c 由參與集體談判的、代表空中交通管制員的主要組織選定的個人;(這是否是管制員協會Natca也支持這一議案的原因?而不是聯邦政府工會。)
d 由參與集體談判的、代表航空公司飛行員的主要組織選定的個人;(似乎就是ALPA)
e 由代表通用航空所有權人、運營商和使用者的主要組織選定的個人;(NBAA終于被加進議案里了)
f 由代表航空制造企業的主要組織選定的個人。(AIA也是后列入該法案中的)
如此而來,提名成員都具體是哪些人呢?他們是決定誰將進入董事會、操控企業為國家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的人。目前看來,這好像就是一人一票選舉權。但是,事實不是這樣的。
不平等的權力分配
議案提議交通部(我們希望這是代表公眾)將有權選定兩名董事。A4A將有權選定4名董事,是交通部的兩倍。AOPA將選定2名董事,而Natca、ALPA、NBAA及AIA各將選定1名董事。只有首屆董事會選舉時是這樣的安排,之后提名成員將根據公司章程來定。那么這些協會你們要注意了:你們可能在第一屆董事會任期處于很有利的位置,但是一旦你們與航空公司有矛盾,你們在后期董事會選舉就很有可能被踢出局。而且,要記住,首屆董事選舉結束后,除了交通部選定的人員外,所有董事都將遵從于董事會。航空公司有四票選舉權,不難判斷誰將真正掌控董事會。尤其是像我這樣的人更會覺得交通部的選舉將受航空公司游說影響。
其中一件令我比較關注的是董事會奇怪的組成。這樣的組合在出現之前就早已過時。是的,他們還忽略了許多代表方,舉兩個例子:NATA和代表機場的AAAE。但是,更顯而易見的是對無人機代表方的忽視,這使該董事會的組成與航空業未來的發展離道而馳。在這個無人機數量日益趕超有人駕駛航空器數量,無人機貨運需求日漸增大的時代,對無人機代表方的忽略體現了該議案提出者們在一開始就有失遠見。
但是,公平的來說,無人機并沒有完全被忽略,他們只是在這里沒有被給予重要的地位。該議案的提出者還創造了一個咨詢委員會,由落選董事的成員組成。我預計,商業無人機代表方將與商業機場服務代表方、“合適的”勞動組織方、國防部門和其他“小團體”一起成為咨詢委員會的成員。
當然,與董事會一樣,咨詢委員會的組成也是可以被改變的。董事會有權制定任何章程,也包括更改咨詢委員會的組成。并且,咨詢委員會的權力是有限的,他們只能在涉及公司空管服務的規章制度和相關安全原則問題上自行地去研究、提交報告和給董事會提建議。
我認為,空管體制私有化是一個錯誤的辦法,這個提案更是糟糕透了。政府也許會辦不好某些事情,但是我仍不希望航空公司來決定空域如何被使用、被誰使用和什么時候被使用。將空管服務脫離FAA可能是有一些好處,那也只能是移交給某個獨立的機構。
我還認為,空域是公共資源。任何私有公司,即使是非營利性公司,也不能來決定它被誰使用、什么時候使用和如何被使用,或者讓某機構政府部門向使用者征收費用。尤其是如此不平等的權力分配將使航空公司成為最終和僅有的受益方。(唐鵬/編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