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銀川市民孟女士從貴陽龍洞堡機場乘坐由天津航空公司執飛的GS6633次航班飛往銀川,并托運了4箱當地特產黑米酒,但下飛機發現3箱酒的外包裝破損,共7瓶酒破碎。機場和航空公司稱,孟女士簽訂了免責協議,所以無法給予賠償。4月17日,記者采訪兩地機場以及航空公司了解此事。
孟女士下了飛機,去取米酒時發現,4箱酒中有兩箱被裝在一個黑色編織袋內,扯開編織袋黃褐色的瓷瓶碎了很多,有的底掉了,有的瓶嘴沒了,有的瓶身上磕出了窟窿。孟女士說,每瓶黑米酒售價98元,經清點共7瓶破碎。事發后,銀川河東國際機場工作人員為其出具了《破損行李事故記錄》,破損說明一欄注明7瓶黑米酒破碎,并寫有“按國內運輸軟易碎品免責不能賠償”字樣。工作人員表示,托運物品屬易碎品,孟女士在托運前已在免責單上簽了字,所以無法賠償。
4月17日,記者從寧夏機場公司了解到,接到孟女士的反映后,機場方協助聯系天津航空,了解核實后未發現裝卸過程中存在問題。那么,簽了免責協議,就得不到賠償嗎?對此,貴陽龍洞堡國際機場行李查詢處工作人員表示,航空公司委托機場代理地面業務,一般情況下,旅客托運酒類既容易破損也容易污染其他旅客行李的物品,“托運時要先簽免責協議,如果拒簽的話,我們是不能收運的。”工作人員坦言,易碎品托運免責是航空行業的慣例,“無論在哪,簽過免責協議后,出現破損等問題,航空公司作為承運人是不賠償的”。而天津航空公司客服人員也給出這樣的答案。
寧夏輔德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明娥提出,此事還要看免責協議的條款具體如何約定,如合同條款中說明易碎品托運過程中發生破損責任由旅客自己承擔,且免責協議很簡單,那么從理論上來講,航空公司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王明娥表示,孟女士可先與航空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再向主管部門投訴。
寧夏浩晟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青認為,旅客購買了機票,實際上就是和航空公司構成了一種合約關系,航空公司有義務把旅客和規定內的行李,按合同約定安全送達指定地點。《合同法》第311條明確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貸物的損毀、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因此,通過強制旅客簽訂免責單,推卸責任義務的條款是不公正的格式條款,也是無效的合同條款,故應賠償旅客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