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2013年,自治區招生工作委員會印發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報考條件規定(寧招委[2013] 1號),各地認真貫徹落實文件精神,建立起了有效的普通高考考生報考資格審核審查機制,保證了我區普通高考工作公平公正,規范有序地進行,對維護廣大考生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促進教育公平和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產生了積極影響。隨著國家戶籍和學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我區普通高考考生報考規定中的一些條款已不能適應新的工作要求。為此,自治區招生工作委員會重新修訂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報考條件規定》,現予以印發。本規定從2016年秋季入學的高一年級新生開始執行。為平穩過渡,對2016年7月30日前已經在校的高二、高三年級學生仍按照自治區招生工作委員會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報考條件規定(寧招委[2013] 1號)執行,過渡期政策執行到2017年12月5日截止。
各市、縣(區)招生工作委員會要加強對普通高考考生報考資格審查工作的領導,進一步完善公安、教育等多部門分工負責、整體聯動的普通高考考生報考資格審核審查工作機制,明確部門職責、細化工作程序,嚴把考生報考資格審核關,有效遏制違規報考行為。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責任,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學籍和實際就讀監管實施方案。在每年全國統一高考報名前開展學籍核查和實際就讀情況核查。在學期中,采取定期不定期進校進班點名、重點學校抽查等方式,加強對區域內高中階段學校(含普通高中、職業高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等)學生學籍管理、學生實際就讀情況等的監督檢查,督促高中階段學校強化內部管理,規范辦學行為。重點發現和糾正人籍分離、空掛學籍、學籍造假的現象,對違規招收的“在冊不在校”“在校不在籍”的學生,要及時清退。
各學校要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有關規定,嚴格學籍管理,落實實際就讀,做到籍隨人走。要切實落實校長教育教學管理的主體責任,嚴禁空掛學籍、人籍分離。對于高中學校空掛學籍、提供虛假就讀證明等違規行為,對相關責任人和學校主要負責人依規依紀嚴格責任追究制。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做好修訂后報考政策的宣傳和解讀工作,并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至本轄區各高、初中學校。
附件:1.寧夏回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報考條件規定(修訂稿)
2.寧夏回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報考條件規定中有關名詞解釋
3.在外省就讀的寧夏戶籍學生及來寧投資經商人員子女在我區參加普通高考備案登記辦法
附件1:
寧夏回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報考條件規定(修訂稿)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進一步促進教育公平,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確保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以下簡稱“普通高考”)工作公平公正,規范有序,根據教育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考生在我區報名參加普通高考,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報考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三)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四)戶籍和學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考生及其父親或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寧夏有常住戶口滿3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參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計算,下同),有合法穩定住所,考生具有寧夏全日制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籍,在學籍所在學校實際就讀3年,并完成規定的學制年限;
2.考生及其父親或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寧夏有常住戶口滿12年,有合法穩定住所,考生具有高級中等教育同等學力(須提供全日制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結業證書或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中等階段教育同等學力認定證書);或考生高中階段在區外學校實際就讀,并完成規定的學制年限(須提供高中階段實際就讀學校出具的完整的學習經歷證明),且考生本人必須在外出就讀前在戶籍所在地教育考試中心辦理外出就讀備案登記手續。未按規定辦理外出就讀備案登記手續的,按本規定第二條第7款執行;
3.考生在寧夏有常住戶口滿12年, 有合法穩定住所,具有寧夏小學、初中和全日制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籍,在學籍所在學校實際就讀,并完成規定的學制年限;
4.考生在寧夏有常住戶口滿2年,有合法穩定住所,年齡在25周歲以上(含25周歲) ;
5.考生父親或母親是經組織人事部門批準調入我區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或按寧黨發[2009] 47號文件規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考生本人在寧夏有常住戶口,有合法穩定住所,考生具有寧夏全日制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籍,在學籍所在學校實際就讀。(部隊調防干部子女,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
6.考生在寧夏有常住戶口,有合法穩定住所,具有寧夏全日制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籍,在學籍所在學校實際就讀3年,并完成規定的學制年限,但不符合上述第1至5款規定的,可以在我區報名參加普通高考,允許報考區內本科院校和區內外高職(專科)院校或專業;
7.考生在寧夏有常住戶口,有合法穩定住所,但不符合上述第1至6款規定的,可以在我區報名參加普通高考,允許報考區內除第一批錄取以外的本科院校或專業和區內外高職(專科)院校或專業。
第三條 自治區引進的參與自治區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的在寧大型企業員工子女以及來寧投資經商人員子女,按照《自治區招生工作委員會關于在寧大型企業員工子女及來寧投資經商人員子女參加我區普通高考報考資格的若干規定的通知(修訂稿)》(寧招委[2016] 21號)執行。中央駐寧企業外派來寧高層管理人員隨遷子女,參照本條規定有關條款執行。
第四條 本規定中的備案登記手續按照《在外省就讀的寧夏戶籍學生及來寧夏投資經商人員子女在我區參加普通高考備案登記辦法》中的有關條款辦理。
第五條 非寧夏戶籍流動人口隨遷子女,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自治區教育廳等部門〈寧夏回族自治區流動人口子女報考普通高等學校規定(試行)〉的通知》(寧政辦發[2013] 8號)執行。其中第八條調整為“同時符合下列規定的流動人口子女,可在本自治區報名參加普通高考,允許報考區內除第一批錄取以外的本科院校或專業和區內外高職(專科)院校或專業”。
第六條 上述規定從2016年秋季入學的高一年級新生開始執行。
第七條 對2016年7月30日前已經在校的高二、高三年級學生仍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報考條件規定的通知》(寧招委〔2013〕1號)、《自治區招生工作委員會關于印發<在寧大型企業員工子女參加我區普通高考報考資格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寧招委[2011] 5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自治區教育廳等部門〈寧夏回族自治區流動人口子女報考普通高等學校規定(試行)〉的通知》(寧政辦發[2013] 8號)執行,本條規定執行到2017年12月5日截止。
第八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招生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