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等四部門日前印發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要做好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雜費政策對象的認定及學雜費減免工作。
根據2016年8月財政部、教育部印發的《關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的意見》,自2016年秋季學期起,免除公辦普通高中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學雜費。
《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雜費政策對象的認定及學雜費減免工作暫行辦法》明確了四類學生的認定標準。
建檔立卡家庭及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
根據《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印發〈扶貧開發建檔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國開辦發〔2014〕24號)規定,建檔立卡家庭也就是建檔立卡貧困戶,是指以2013年農民人均純收入2736元(相當于2010年2300元不變價)的國家農村扶貧標準為識別標準,以農戶收入為基本依據,綜合考慮住房、教育、健康等情況,通過農戶申請、民主評議、公示公告和逐級審核的方式,整戶識別的貧困戶。
建檔立卡貧困家庭中的在校學生為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由扶貧部門負責認定。
農村低保家庭學生的認定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規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公布,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農村低保家庭學生由民政部門負責認定。
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的認定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規定,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同時規定,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滿16周歲后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學生由民政部門負責認定。
殘疾學生的認定
以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為準。殘疾人證是認定殘疾學生的合法憑證。
事實上殘疾但暫未持有殘疾人證的學生,按規定應享受免除學雜費政策的,需先辦理殘疾人證。
殘疾學生由殘聯負責認定。
工作程序“四步走”
《辦法》中規定,學雜費減免工作常規程序分為“四步走”:由縣(市、區)教育部門在招生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普通高中學生錄取名冊提供同級民政、扶貧部門和殘聯;三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將符合條件的名單反饋同級教育部門;教育部門在開學前將名單提供給相應學校,最后由學校進行免除相應學生學雜費的工作。
《辦法》中同時指出,因遺漏、身份變化、跨區域入學、信息存疑等情況,經學生提出申請并填寫《普通高中免學雜費申請表》后,學校在5個工作日內將匯總后的學生申請報送縣(市、區)教育部門。對于提出申請的學生,學校暫緩收取其學雜費,待相關部門審核后,予以免除或補收。
《辦法》要求學校應及時將免學雜費情況告知家長,除按上述時間節點集中辦理外,其他時間接到學生免學雜費申請,也應及時受理、及時認定。
《辦法》最后強調,對于免除學雜費工作的相關信息不得用于免除學雜費工作和更新本部門信息以外的事項,不得未經許可對外提供,更不得隨意泄露。通過網絡比對的,要加強網絡安全建設,確保學生信息不被泄露和竊取。
